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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江市精致城市管理标准

    发表时间: 2024-02-04 作者: 球场围栏

产品说明

  (1) 城区街面标识标牌及相关设施包括学校、小区门口、公厕、停车场、旅游区、地下管线等指示、警示标识的标牌和各类立杆、防护栏、亭、筒、箱、机具、健身设施。

  (4) 标识标牌管理要求:规格、色彩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字迹清晰、完整;内容因指示对象发生明显的变化而导致准确性有误的,要更换或拆除指示标志牌面。

  (5) 在大风、大雪季节,要对标识标牌及相关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来进行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

  巡视管理:各权属单位每月巡查一次,发现污染要及时清洁,发现损坏、破旧、倾斜时应当在7日内维修、刷新或者更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等有关规定法律、规范规定对城市照明来管理,保障行人安全,增加出行便利,加强城市路灯、景观照明的容貌。

  (1) 城市路灯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应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2) 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完好率达到100%,主干道亮灯率≥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95%。

  (3) 灯杆、灯具等设施完整、稳固、干净、无锈蚀、无悬挂物、无“小广告”等。

  (4) 禁止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灯具,要使用照明均匀度好、舒适感强、无眩光的灯具。

  (6) 城市功能设施应根据所在地经纬度、季节、气候等因素合理设置启闭时间并应依据天气变动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天黑即开灯,天亮即关灯”。

  (1) 景观照明主要包含主要道路沿街、大型建筑、广场、户外广告等场所灯光照明。

  (2) 城市景观照明应与功能照明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5)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外立面需设置带景观照明的户外广告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6) 重要区域、重要建(构)筑物上的夜景景观照明项目应逐步纳入集中控制管理系统统一控制。

  1. 商业照明区限定景观照明开闭时间:夏季控制在19:00-22:00,冬季控制在19:00-21:00,重大节假日控制在19:00-23:00。

  2.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必须编制和完善所管辖范围路灯设施基础信息表,包括:图纸、移交接收时间、质保期、实施工程单位联系方式、配件供应商联系方式等。

  4. 路灯照明质量检验:快速路、主干道、隧道及下穿道每年进行一次照明质量检验,次干道、之路照明设施每2年进行1次照明质量检测。

  5. 路灯周期性巡查检修:主、次干道每周一次,背街小巷每半月一次,高杆灯每月一次。固定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异常自然条件、监控报警一级外力破坏时,进行特殊巡查检修。

  6. 紧急故障修复:单灯故障一个工作日修复,常规线个工作日内修复,其他根据真实的情况调整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kV架空输电线kV架空输电线)》等有关规定法律、规范规定对架空管线来管理,保障行人安全,提高城市容貌。

  1.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kV架空输电线kV架空输电线)对架空管线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等安全要素的规定来管理。

  架空管线缆地距离应符合:交越胡同人行道路≥5m,交越车辆通行道路≥5.5m。平行胡同人行道路≥4m,平行车辆通行道路≥4.5m,特殊地段从其具体规定,交越道路管线设置反光警示标识。

  2. 架空管线容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进行管理,且应合乎行业规范,安全牢固、整齐有序、美观。

  (1) 信息管线全部在挂钩内,捆扎成束,无废弃线缆,不出现松散垮落、断股悬垂、私接乱牵等影响城市容貌的现象;

  (3) 城市主干道线杆上无信息管线预留线圈;城市次干道线杆上信息管线预留线m以上,预留线m且捆绑整齐有序,一个线个(倡导:隐蔽设置、无预留线圈),预留线圈不影响城市整体景观;

  3.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架空管线. 有权属部门的废旧管线由相关管理部门监督管线权属部门限期拆除;无所属管线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相关责任公司拆除。

  5. 临时架空管线十日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备案,明确架空管线类型、地点、路线、架设期限、日常安全维护及拆除单位。临时架设期满后十五日内备案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管线,并告知原备案部门。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6. 城区应规范架空管线,新设管线按规划批复方案架设,在市政景观带、重点区域等地段推荐采取埋地敷设方法,具备条件的区域应接入综合管廊。已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1. 建立以道路的分级管养来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架空管线不符合相关规定时,通知相关权属单位做整改或拆除。

  1. 城市道路、路口应根据国家标准规范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相关规定设置路名牌、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设施立杆、交通护栏、隔离墩等设施。

  2. 路名牌应清晰、醒目,汉字以及汉语拼音拼写应准确规范;路名牌出现污损、倾斜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按时换路名牌。

  3.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每年刷新1次,出现损坏、空缺、移位、倾斜时,应在3日内更换、补充和校正。

  4. 交通标志上不可以设置除交通信息以外的信息,应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损坏、破旧、倾斜时应在7日内维修、刷新或者更换;交通标线以及机动车辆道路临时停靠点标线应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晰和残缺时,应在7日内重新标明。

  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设置的标准应满足《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和标线.

  交通信号灯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的规定。2.

  在中心城区内人流密集的地段,如医院、中小学门口,可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减速带。4.

  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维护规范》,道路交互与通行技术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标准,并通过具有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以上专业检验测试机构的检验;用于采集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证据,具有计量功能的道路交互与通行技术监控设备,应由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逐台现场检定合格;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交互与通行技术监控设备应依照国家或行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检验收取规范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 标志如污秽或贴有广告、启事等,应3日内将其清理洗涤干净;(2) 反光膜如有脱落或面积较小时,可修剪相应大小的膜片刷补;如反光膜脱落或标志破损严重,指示内容辨别性明显降低时,应重新覆膜或更换新标志;

  (5) 标志设置重复、有碍交通或设置地点和指示内容不适当时,经批准后做必要的变更;

  3) 重新喷刷油漆时,应注意避开与原标线) 路面进行局部修理,使路面标线局部缺损或被覆盖,可用人工办法来进行修补或喷刷。

  (1) 对城区交通信号灯控路口做全面巡查并立即处理。巡查内容为:路口熄灯;某一个方向的某一个灯(或某一个灯色)不亮或亮不全;信号设施不全(控制某个方向的信号灯缺失) ;灯杆、灯具的歪倒斜及破损;配时不合理(某个方向经常性堵塞、平峰时期采用高峰方案, 如高峰时限制某一方向车流, 但平峰时应放开等);树木、标志等对信号灯的遮挡;信号灯与标志标线矛盾;信号机、信号灯杆上的牛皮癣等。

  1. 机动车、非机动车要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禁止逆向行驶。对实行的单行线路段,机动车要严格按交通标志通行。

  (1) 属工程项目施工车辆,必须持工程指挥部证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核发通行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线) 属进入中心城区的货物运输车辆,严禁在6:00时至22:00时内通行,夜间进入必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指定线) 在中心城区居住需停放的车辆,可以在22:00时至6:00时按规定进出入中心城区、按规定停放,其他时段严禁出入。

  (4) 经批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停车标志,车辆停放整齐,停车场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相关规定,对潜江城区实施静态停车管理。

  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 园路与铺装场地保持整洁完好,无积水现象。发现变形,下沉或危及安全时,应局部围闭,并及时修复。

  (3) 应建立景观水体清洁、维护管理制度,应按照管理制度来管理,应在水系周边设立警示、温馨提示等宣传导语。

  (6) 公园内宣传牌、宣传画出现破损、脏乱、错误等现象,应及时维修、更换。

  17.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开放防灾避险场所。

  (4) 广场遮雨棚、座椅、商铺等建筑外立面应保持干净,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无明显污渍,无乱挂、乱贴、乱涂、乱刻等现象。

  (1) 站前护栏开闭管理:节庆高峰期时,应关闭站前护栏,维护交通安全;平时应打开站前护栏,避免乘客过多绕行。

  (3) 应配置社会停车场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场站等交通管理人员,实现24小时管理。

  (2) 应配置监督管理人员,每天巡视场站、车内等作业人员等是否有违规现象并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乘客投诉。

  (1) 路面及井盖、站名杆、站名牌等场站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破损、无缺漏、无小广告。

  (3) 卫生、安全、消防、监控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破损;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

  (2) 每班发车前5min,驾驶员必须在车内等候;精神面貌良好,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名称。

  1) 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内容应符合《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2部分:管理事件和部件》GB.T 304 28.2-2013 的规定。

  3) 案件核查的信息采集内容应符合《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7部分:监管信息采集》GB.T 304 28.2-2013 的规定。

  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接线员接到信息后判断其来源途径,对于非城市管理监督员采集的信息,首先发送至网格监督员进行现场核实;对不属实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属实的信息进行部件、事件、大小类界定,将事件信息直接进行立案处理,部件信息若在部件数据库中存在则立案处理,不存在的进行特殊处置。

  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监督指挥中心设定的案件处置要求做办理,按时完成;对不能按时完成的,责任单位可向监督指挥中心提出缓办申请,陈述理由;对于部件和事件职责不明或产权单位不能处理的,监督指挥中心可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理。

  2. 信息采集员应常常检验核查、维护“城管通”的使用功能,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送指定部门检测、维修,不得私自拆解、修改功能设置或挪作他用。

  7. 承办部门(单位)接到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交办单后,对不属于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交办件,应在2小时内向市城管监管中心提出退单申请;需现场核实的交办件,应在24小时内提出退单申请。每次延期事件类的不超过1个工作日,部件类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园林绿化类受季节影响除外),同一事项申请延期不允许超出2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