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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2015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2-13 作者: 云开全站app登录

  为规范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务车辆维修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经公开对外招标,确定湖南省三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50家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见附件1)和湖南申湘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4S店(见附件2)为2013—2015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各单位公务车辆均应通过本通知确定的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实行定点维修。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1、长沙市区以外的省属单位,应选择所在地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实行定点维修,所在地财政部门暂未实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采购的,可由单位自行选择维修企业。

  2、各单位的摩托车、离开长沙市区出现事故或故障的车辆、每台车每次专项维修(含零配件,不含换、补轮胎,电瓶)费用在500元以下的小型修理可不适用定点维修。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车辆状况,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在本通知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中选择一家或多家企业作为本单位的定点维修企业,并与之签订《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3)。

  各定点维修企业应切实履行与各单位签订的维修合同及对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做出的服务承诺(见附件4)。

  各单位应根据年初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中维修费用超过年初预算的,应调整预算并追加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一)公务车辆到定点维修企业送修时,由单位填写《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见附件5),各定点维修企业凭送修单对公务车辆进行维修。

  (二)各定点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或中标折扣(见附件1、附件2)计算维修费用,并将附有配件及配件价格清单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见附件6、附件7)及时送各单位车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应与维修发票一起作为单位会计凭证的附件。

  根据《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2013版)》,维修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价=工时折后单价*工时数量+配件市场行情报价*配件折扣+配件进价(折扣后市场价)*折后管理费率。

  2、4S店:维修价=工时单价*工时数量*工时折扣+配件市场行情报价*配件折扣。

  (三)各单位应按维修合同要求及时审核《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按月结算。纳入省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预算单位,应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办理付款手续。尚未纳入省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按单位财务制度和合同要求及时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不得无故拖欠。

  定点维修企业应将帐户户名、账号、开户行信息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国库管理局)备案,帐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公务车辆离开长沙市区,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可使用公务卡或现金结算,其修理费须凭单位车管部门外出派车单、随车外出公务人员证明,经送修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审批报销。

  (一)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含垂直管理的下属部门)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

  (二)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不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并依照法律来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单位财务及车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公车维修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定点维修企业是否按合同和服务承诺做维修及是否按中标价格或中标折扣结算维修费用。各单位若发现定点维修企业违反合同规定或不履行服务承诺,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投诉。

  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车辆定点维修公司进行检查或考核,依法对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公司进行处理,并暂停或停止其定点维修资格。

  (四)各定点维修企业应在月份终了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各定点维修企业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注册(),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湖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按时报送《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办理CA数字证书请与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联系,联系方式。

  各单位在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联系电话,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18楼政府采购处,邮政编码:410015。